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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精选9篇)

小编:huangzhu日期:2024-11-29 02:00:23浏览:2分类:心得体会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精选9篇)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1

  虽然这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班会已经结束了,但是在我心里面留下了很深的影响,一直到现在我都一直在心里面想着想着,班会上面看到画面、老师讲的话一直在脑海当中徘徊,一个个悲惨的交通事故在眼前走过,让我认识到交通安全意识真的是太重要了,否则造成的危害也大了。索性无事,所以决定将自己今天在班会上学习到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体会写一写。

  在最开始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了我们今天的班会主题是“谨防交通事故,安心出门回家来”。然后老师就用多媒体给我们放了一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事故的视频,最开始的时候我还是挺害怕看的,因为视频里面的画面真的是令人胆战心惊的那种,虽然没有什么血型的画面,但是一辆辆车被撞得成了一坨烂铁、一个个建筑被撞得四零八落的,还有就是被打了马赛克的事故人的画面,真的是让人害怕,班上的气氛当时就变的凝重了起来。我的心情也从害怕变成了警觉,想着在生活当中,我是不是有注意了道路交通安全呢?我有没有做到了完全遵守交通规则呢?看着视频里面、新闻里面记录着的一条条生命就这样逝去,或者是残疾,真的是太让人心痛了,有些是因为自己不遵守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还有就是因为别人的不遵守交通安全让自己遭受到了无妄之灾。所以啊,无论是自己有没有开车,都需要主要好道路交通安全。

  这一次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让我意识到生活当中我们必须加倍的小心,要好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交通事故。所以以后,过马路的时候我一定不能够因为图省时间而随意穿马路不跨围栏过马路了,我以后一定要走斑马线,一定要等到行人灯变成绿灯之后再走,宁愿多等几分钟也不抢那几秒钟。还有就是我在路上行走的时候我也要更加的警觉,要时刻留意身边的交通,注意那些正在倒车的车子,离他们远一点才行。对了,不仅仅是自己,还有身边的人,以后我也会要求身边的人也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一定要提醒爸爸喝酒了之后一定不能够开车,疲惫的时候也不能够开车,这不仅仅是为了爸爸好,也是为了我们整个家庭好,更是为了别人的安全好!

  这一次的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真的是让我收获良多,让我意识到了自己生活中也是存在着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也让意识到了我今后必须要更加重视交通安全的问题。所以今后,我也一定会将这一次学下到的东西在生活中践行下去的。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2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群众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对交警部门或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信访。在这些投诉或信访问题中,有正当的维权,也有无理的缠闹。合理的诉求与不合理的纠缠,形成一定的矛盾,使接访处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依法规范处理事故,尽量减少和避免群众的信访和投诉,是当前“正规化”建设中的首要任务。近期,很有幸参加了全省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培训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问题,结合我省高管支队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本人简单的进行了梳理摆析,供大家思考。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出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门尽赶赴现场。但由于警力、车辆装备、值班备勤、接处警衔接等问题,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延误了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的最佳时机,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细、取证不认真,做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不满投诉。

  二是处理事故不规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深入,证据材料不全面,民警对检查鉴定重视程度不够,对检验鉴定结果未研究论证,造成重新申请。对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耐心听当事人辩解,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劝说工作。或拖延事故责任论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车辆等等,因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宣布时,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对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进行认真解释、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侦不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立案侦察,但由于受人力、装备、日常事务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件一时无法侦破,使死(伤)者一方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投诉警方办案不力。

  五是事故处理中,其他部门收取的施救费、抢救费、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费,特别是一些无法得到保险的估价费、停车费等费用,事故承办民警由于没有做好解释,当事人认为太贵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导致事故没有了结,使当事人产生有“权钱交易”的怀疑,引起不满而投诉。

  六是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意见与检察院、法院在环节上衔接不够,存在异议和分歧,信访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门纠缠,甚至投诉上访。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缺少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简单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决”。使当事人感觉办案民警不重视他们的问题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来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满,引起上访投诉。

  八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层次不一样,个人素质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为达到交警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满足其赔偿或个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违法上访。

  二、“三加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投诉和信访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意识。在通事故处理中容易引起群众投诉、信访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众对我们交警部门不满而造成的,其中有当事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一些诸如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访的空间。因此,紧紧抓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从源头管理、基础建设、制度落实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严格、公平、公正、文明地处理每起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当事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执法。一方面,狠抓事故处理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规定接处警、超期扣留车辆、违反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信访条例》宣传。交通事故中的信访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对信访缺乏了解等原因造成的。只要我们主动用《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的解释和答复,使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就能够引导他们对不合理诉求自觉撤访息诉,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信访。

  总之,出现信访并不意味着全是坏事,有些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细节、细小问题,有时通过信访可以及时反映出来,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信访,依法认真处置,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每一起信访问题,我们都要认真对待,积极处置,而不能消极对待,甚至压制、隐瞒。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3

  8月31日,在我们碳素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组装车间的相某等人在配合拆卸阳极导杆时,发现设备故障时并未上报,并违规操作,造成相某右大腿骨折。此次事故的原因很多,悬链钟不可靠,导杆受力不均匀,阳极钢爪存在内伤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安全意识薄弱站在设备上违规操作,悬链小车控制失灵后没有终止作业,员工对非拆卸位拆卸阳极钢爪的危险性认识不够。事故发生后,合成碳素厂、公司安环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多次详细的分析,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了严肃的经济处罚,同时针对本次事故对广大员工开展了一次安全教育。

  作为一名带班班长,我认识到本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给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带来了经济损失,同时给个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思痛之余,我更加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有深刻的体会。

  一、提高安全素质,杜绝事故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工在关键时刻失去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预见和后果的意识,也就是平时所说的对安全的侥幸心理。为此,抓安全生产必须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行为的教育和提高。

  二、从多方面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全体员工要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要养成专心致志抓安全的良好习惯,操作工在做到三会、四懂的前提下,还应做到五勤,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生产的安全。

  三、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当前公司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地开展降本增效活动,身为一线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是最好的降本增效。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只要人人都来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把安全生产铭记在心,消除任何对安全工作的饶幸心理,公司的安全工作必定能做得更好。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因此作为一名开磷化工装备工程公司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学习,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

  通过这次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的学习,使我意识到在工作中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通过《安全生产事故案例通报》里的几个案例我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多加几个“不放过”也时为晚矣。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维修过或又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再者,要加强个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班组绩效考核中要把自身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相结合,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技能,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认真贯彻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4

  “4·28”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铁道部党组以及我本人和全路广大干部职工极为痛心。他要求立即在全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铁道部党组决定,从今天起,到北京奥运会结束,在全路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

  要有目标、有步骤、有检查、有考核地推进这一活动。

  要严格调度命令管理。严格执行行车工作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按规定必须发布调度命令时,不得以文件、电报代替调度命令。各铁路局要对调度命令发布、审核、登记、转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调度命令管理,严格调度命令发布纪律。各局调度所将每日管内线路限速处所揭挂限速揭示牌,由工务调度和施工台调度签字,各行车调度台调度员记录清楚,对进入本区段的列车逐列核对限速要求,确保调度命令发布、传输及时、准确,无漏洞、无隐患。

  严格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和现场防护人员。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禁止放行列车。现场监护人员要严密监视列车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拦停列车,并及时报告。防护标志必须做到准确清晰。

  强化车机联控工作。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限速地点的关系站要主动与司机核对慢行要求,核对不一致时,宁停勿放,按规定补交命令,确保行车安全。限速运行调度命令,必须由指定车站人员进行提示。强化应急处置。机车乘务员要加强了望,发现线路严重晃车、限速标志与运器数据不符等危及行车安全问题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的逐级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那些疏于管理、作风飘浮、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5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6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的“海恩法则”在各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流传很久,它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这一法则的精髓,强调的是对事故发生前隐患的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直接考量的是人的自身素质和责任心。

  每年的七、八月份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张兴凯委员曾对__年1月1日至__年5月17日的20819起死亡事故数据按月作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按照事故起数计算,一年中,8月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最多,达到2036起;其次是7月份为1913起。

  前不久,在云南迪庆隧道坍塌、宜兴市竹海公园滑道失控等多起安全事故中,暴雨等外界气候因素不容忽视。

  “七、八月份是我国暴雨、雷电、台风、冰雹、短时大风等多发期,这些自然灾害的影响会给设备设施带来事故隐患,而且炎热多雨的气候下,人们的情绪容易急躁,工作注意力下降,人本身的事故风险增大。”张兴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应注重监督和对人安全意识的管理,否则,如果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受气候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事故几率会更大。

  王宏伟在帮本刊记者分析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时一再强调,切忌因技术因素而忽略了管理。社会的发展需要技术、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结合。任何制度和监管,都需要通过人的责任心才能实现。他表示,管理上的漏洞,是制造悲剧的根源。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技术,轻管理,其实事故预防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对人的管理,推动人文素质的普遍提高。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7

  今天,是第xx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天,也是我们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的一个新的起点。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提高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伤害》

  同学们!开学一个多月来,我们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5次国旗下的安全演讲,三次主题班会,一次安全演练。我们深深地感受到了“安全为天,预防为主”的重要,我们牢固地树立了“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识,我们渐渐感觉到了“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迫切。

  同学们!当我们一直以为平安的校园环境中没有必要谈安全,当我们一直把安全教育作为一场游戏,当我们对提高安全意识嗤之以鼻时,我们是否意识到我们的周围仍然存在着让我们不远看到的很多隐患呢?

  我们依然看到有的同学不到灶房打饭,却整天购买着小食、零食、三无食品,在花着家长辛勤工作的血汗钱,在培养着自己奢侈浪费的不良习惯,在损害着自己的健康地同时,也在威胁着自己的生命安全。

  我们依然看到有的同学没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仅不注重自身的卫生,而且不讲究公共卫生,在学校开展的宿舍楼卫生综合治理中,依然是不叠被子,不扫地,不倒垃圾,依然是宿舍脏水满地,卫生区废纸乱扔。在春季传染病流行的季节,在无声的传染着同学,埋下了疾病流传的隐患。

  我们依然看到有的同学在宿舍里,在楼道里抽烟,在教室里乱拉电线,乱充电,甚至有的同学放假还到野外点火抽烟,在全国上下把预防森林火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把野外点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列为刑事案件的时候,还在不以为然、麻木不仁。

  我们依然看到有的同学放假还要到河道、水库去钓鱼、游泳,在给自己的生命健康悄悄的埋下了隐患。

  同学们!从平遥的学生溺水事件到云南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一件件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安全是一个不容回避、不容忽视、不容远离的话题,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提醒我们生命需要每一时、每一刻的万分珍重、认真呵护,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教育我们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必须加强自我保护,必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同学们!在安全面前我们还有什么推脱与拒绝呢,在生命面前我们还有什么不能做到呢?假如我们不能保持一个优美的卫生环境,一个良好的饮食习惯,一个拒绝抽烟、拒绝玩火的行为,一个不到水库、沟渠玩水的意识,我们还谈什么伟大的理想与高尚的信念呢?我们还怎么为母校留下美好的记忆,为父母洒下希望的种子,为自己撑起一片安全的蓝天呢?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创造一个平安、美丽、文明的昔阳职中而共同努力吧!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8

  交通文明是现代文明的一种,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同时也是人民素质的一种体现。在当下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比如行人闯红灯、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开车打手机等等。对于我们学生来说在马路上追逐打闹、骑自行车上机动车道、翻越交通围栏等都是不文明行为的表现。

  近期,学校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学习中的一些案例就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案例中的那些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真的让人看了害怕。印象最深的就是骑车佩戴安全头盔的两个例子,是否佩戴这个小小的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时真的决定了两个人不同的命运。佩戴头盔的男子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头盔的保护侥幸脱险,而另外一个没有佩戴头盔的人却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骑车佩戴安全头盔是多么的重要。

  一些不文明的驾驶习惯也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比如:不系安全带,开车打手机,不正确使用灯光等,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据数据统计全国每天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高达196起,这些血淋淋的数字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我们“交通事故猛如虎”。看着这些偶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实背后都有其必然性。正确、文明的交通行为是保证我们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们周围有许多危险的隐患。上学放学时,很多学生骑得又快又猛,坐很多车来回穿梭。为了炫耀自己的骑车技术,能不能把生命安全当擦边球?一些步行的学生,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经常闯红灯,越过栏杆,为了争取时间不走人行道。其他同学大摇大摆地走在路中间,和同伴有说有笑,又打又打,却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正一步步向他们逼近。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小家子气,不要对家长老师的教诲充耳不闻。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警钟长鸣。我想类似的事故不会在我们身边发生。

  生命只有一次,一定要珍惜,所以请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倡导“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2024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篇9

  杭州地铁11.15坍塌事故已过去两年多,但每当想起这起事故,都会让我们每个四局人悔恨难当,事故血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发生给人民财产、给企业信誉、给遇难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事故的发生将我们四局推向了灾难性的边沿,事故的处理也给我们每一个人敲响了警钟,痛定思痛,我们要化悲痛为决心和动力来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为一名项目经理,作为工程直接负责人,也是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必须把施工安全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下面我从几点来谈以后来如何抓安全工作。

  1、组织安全技术人员严格审查施组和各种方案的安全措施,不能马马虎虎就签字同意施工,要慎重审查。

  2、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项目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达标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广大职工和管理干部及民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和管理人员及民工的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

  4、定期听取分管副经理和安全员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并定期地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提出奖励意见,必须舍得安全措施经费投入。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坚决令其停工并提出行政和经济处理意见,对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场所责令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