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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精选5篇)

小编:taoqi日期:2024-10-25 00:02:46浏览:69分类:合同范本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精选5篇)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条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双月25日(星期日后延)为计划生育知识讲座日。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____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民法典》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女方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有亲属或邻居担保。在外期间,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现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三查"证明。

  7.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_________条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岁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2

  甲方:塘坪镇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龄妇女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法定的义务,为共同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确保村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供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通过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烟、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 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二) 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宜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三) 对村民结婚、生育、节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四) 对纯一女、二女结扎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优惠卡,并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措施。

  (五) 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六)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非农业户口夫妇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农村夫妇要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 指导帮助村计生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等活动,为计生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八) 按照规定为乙方外出人员的户口迁出迁入时,为其办理有关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90天内首选上环,是男孩的应自觉申办

  《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应满4周年以上,并在生育后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落实结扎。

  (三) 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结扎,应持的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外怀孕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四) 三天内向村包户干部或计生部门如实申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如户口薄、

  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节育证明等)复印备案。

  (五) 经批准生育,有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要申领计局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应3天内报告。

  (六) 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委度查环查孕查病活动。 (七) 外出务工时,应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 违反一条第(一)、(二)、(三)项的,乙方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追究 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 违反第一条(四)、(五)、(六)、(七)、(八)项的,乙方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门投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违反第二条第(二)项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外,属非婚生育或末满28周岁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婴儿出生之日起4年内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属超生、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从婴儿出生或违法收养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费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 违反第二条(二)项的,自计划外怀孕之日起至终止妊娠之日止每月处罚违约金400元,终止妊娠后退回违约金的80%。

  (四) 违反第二条第(六)项的每缺一次处违约多300元,连续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动配合村对在未查环查孕期间的生育情况调查,在未查实是否隐瞒生育前必顶自愿放弃村生活补贴,并向村委会交违约金1000元。

  (五) 违反第二条第(七)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关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生办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夫妻签名)

  年 月 日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3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社区居委会(单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__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 (签字)

  甲方 :

  (盖章) 男方 (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4

  甲方: 企业

  乙方: 职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河口区委办公室、河口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按规定供应避孕药具。

  3、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4、指导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分期分类组织乙方或乙方配偶进行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

  2、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依法登记结婚后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信、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户籍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首选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4、持证在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时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测或生殖健康检查。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厂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审验登记。

  7、进厂务工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情况。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履行职责。

  ①对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怀孕的。

  ③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报,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的。

  ④不及时为乙方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证明的。

  2、乙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①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检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规定期限内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和网上通报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又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而出现违法生育的。

  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①扣发个月的工资②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人③不得在企业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⑤开除。

  四、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满49周岁或自动离职的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街道)计生办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 方企业(盖章)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 篇5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诚信协议书

  甲 方 :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

  村(居)民委员会

  乙 方:

  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

  小组成员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2. 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3. 免费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前医学检查,为待孕妇女提供一次优生检测。

  4. 免费为乙方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提供计生技术服务(放环、人流、结扎、取环), "三查"(查环、查孕、查病)服务,以及产、术后回访服务。

  6. 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培训和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7.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知识、避孕药具的使用指导;

  8. 免费组织群众开展实用技术、技能的学习培训,免费提供致富信息,组织协会会员群众开展活动。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合同书(共2篇)]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一年两次"三查"服务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10日内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 已生育一个孩子或二个孩子的,依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