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务范文

合并公告

小编:guoguo日期:2024-10-25 19:08:37浏览:88分类:公务范文

合并公告(精选8篇)

合并公告 篇1

  尊敬的合作伙伴:

  您好!

  为了给您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业务服务,实现良好的一站式体验,我司在线服务平台代理专区()定于x年12月1日进行系统升级,之前在代理专区所进行的业务均转移至纳点网()开展,统一在纳点网()平台上进行品牌推广及业务开展,其他服务渠道不受影响。

  纳点网将为您带来更为优质、全面、专业的在线服务,更有劲爆活动回馈客户。后续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您的销售客服。再次感谢您对此次调整的支持和谅解,期待您一如既往的关注!

  厦门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年11月29日

合并公告 篇2

  经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份拟吸收合并xx公司,股份存续、xx公司歇业注销。合并前股份注册资本为10450万元、xx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承续的股份承继。请相关的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采用清偿债务方式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化学有限公司

  x年3月25日

合并公告 篇3

  根据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水泥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有限公司存续,水泥有限公司解散。合并前水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水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4500万元;合并后存续的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水泥有限公司承继,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

  地址:xx省xx市桃园镇岭

  水泥有限公司

  水泥有限公司

合并公告 篇4

  经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中意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于x年12月2x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份拟吸收合并中意公司,股份存续、中意公司歇业注销。合并前股份注册资本为1x万元、中意公司注册资本为3x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承续的股份承继。请相关的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采用清偿债务方式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意化学有限公司

  x年3月2x日

合并公告 篇5

  根据股东决定,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xx2xx1)拟吸收合并安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xx2111x1)及xx市利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xx2121x1)。合并后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续,安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xx市利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注销,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继。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里区火炬路1号

  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xx市利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x年11月2日

合并公告 篇6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x市第二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与第六印染厂有限公司合并。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江 电话:

  x市第二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

  x年x月2x日

合并公告 篇7

  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两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双方及合并方式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xx0万元。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吸收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存续,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解散注销。合并完成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资产及相关权益均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合并各方之债权人均可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原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有效债权文件向原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原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远洋实业集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x年4月15日

合并公告 篇8

  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讨论决定:本公司与公司、……合并,特此公告。

  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自己是否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作出决定,并于该期间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